| 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5-57321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 組配分類: | 事故信息 | 體裁分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應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8-22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 信息名稱: | 關于“6·29”一般機械傷害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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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6·29”一般機械傷害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2025年6月29日14時許,位于高淳經濟開發區東旭路7號的廠區內,南京興美勞務有限公司作業人員在進行拉毛作業時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40萬元。
一、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6·29”機械傷害事故是一起作業人員冒險作業所引發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事故發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根據公安部門對死者尸體檢驗“符合右大腿嚴重創傷致右側股動脈斷裂引起大失血死亡”意見,結合事發崗位及周邊作業環境分析得出事故直接原因:江某某啟動模臺后未與移動的模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身體被模臺意外卷入養護窯內受擠壓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間接原因
1.事故單位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
南京興美勞務有限公司為預制構件加工制作提供專業外包服務,包括人工、質量、文明施工等并負責相應的現場管理,對江某某的安全技術交底材料“普工崗位危險告知書”中要求“進入車間要嚴密注意行車、叉車等移動設備,注意及時避讓,確保安全”,未能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按照安全技術交底要求作業,日常教育和巡查中對作業場所危險有害因素督促提醒不夠;另外,未按合同要求配備勞務人員,存在超齡用工的情況。
2.相關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不清,意識不強。
江某某安全意識淡薄,未落實安全技術交底中危險告知書相關安全要求,對自身崗位中移動設備運動中意外觸及人體造成卷入、夾擊等傷害的風險認知不足,存在冒險作業行為。
三、事故責任認定以及處理意見
(一)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江某某安全意識淡薄,對本崗位移動設備運動中意外觸及人體造成卷入、夾擊等傷害的風險認知不足,模臺啟動后身體未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違反安全技術交底要求,屬于冒險作業,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經死亡,建議對其免于責任追究。
(二)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南京興美勞務有限公司未能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按照安全技術交底要求施工,日常教育中對作業場所危險有害因素督促提醒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