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5-71984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 組配分類: | 事故信息 | 體裁分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應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10-23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 信息名稱: | 關于“8·31”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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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8·31”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2025年8月31日上午9時許,高淳區淳溪街道長樂村長三65號村民屋頂25kW光伏發電項目在進行光伏板安裝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16萬元。
一、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8·31”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作業人員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引起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事故發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業人員戚某某在屋頂(距地高度約7.4米)周邊無臨邊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冒險將身上安全繩解除固定后在屋頂休息及移位,從屋面滑下墜落至地面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間接原因
1.事故單位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
施工單位宿遷鴻準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對施工過程缺乏安全管理,對涉事項目作業現場疏于安全檢查,未嚴格執行有關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未審核作業人員特種作業資格,未教育督促作業人員規范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相關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不清,意識不強。
戚某某自身安全意識淡薄,對高處作業風險認知不足,在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的情況置身于有高處墜落風險的危險區域。
現場帶班賀某某作為現場負責人,安排沒有高處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高處作業,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僅口頭交代未做書面記錄,未有效督促作業人員嚴格規范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三、事故責任認定以及處理意見
(一)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戚某某作為事發項目的高處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在高處作業過程中冒險解除單鉤安全帶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2.現場帶班賀某某,安排沒有高處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高處作業,未督促現場作業人員規范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僅口頭交代未做書面記錄,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處理建議:由區公安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調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宿遷鴻準科技有限公司對項目施工過程缺乏安全管理,未審核特種作業人員高處作業資格,未能教育督促作業人員規范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和《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