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5-77923 | 主題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 |
| 組配分類: | 公示公告 | 體裁分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11-17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 信息名稱: | 江蘇省南京市高淳公證處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公示 |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收費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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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高淳公證處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公示
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公證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1〕1081號)、《江蘇省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發改規發〔2022〕1號)和江蘇省發展改革委、江蘇省司法廳《關于公布江蘇省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證服務項目目錄及收費標準的通知》(蘇發改收費發〔2024〕144號)等規定,制定本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并公示如下。
一、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證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
服務項目 | 收費標準 | 備注 |
1.證明證書、執照和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屬實或者相符,證明文書的副本、影印本、節本和譯本與原本相符及其他相同證明 | 自然人每件收費120元;法人及其他組織每件收費500元。 | |
2.證明公證書的譯文與原文相符 | 每件收費100元。 | |
3.涉臺公證書副本審查 | 每件收費30元。 | 郵寄費按實際支出另收:特快專遞每件90元,平郵每件35元,均為代收代付。 |
4.查詢公證檔案資料 | 每份公證卷宗收費20元。 | |
5.公證書翻譯 | 每件收費80元。 | 不包括公證書以外的其他資料翻譯。 |
6.制作公證書副本 | 每份收費20元。 | |
7.證明商事合同(協議) | 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400元。涉及財產關系的,根據標的額大小超額累退計費: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25%收取,最低收費400元;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2%收取;超過5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按0.08%收取;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0.04%收取;超過1億元的部分,按0.005%收取。標的額大小不明確的,每件收費3000元。 | |
8.證明民事合同(協議) | 不涉及財產關系的證明離婚、撫養、贍養、監護、勞動(勞務)、聘用、寄養、扶養、解除收養關系、出國留學等每件收費200元。涉及財產關系的證明夫妻(婚前)財產約定、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協議、遺產分割協議、共有財產約定和分割協議,以及其他以財產分割為內容的合同(協議)等,按照商事合同(協議)涉及財產關系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最低收費200元。標的額大小不明確的,每件收費1500元。 | |
9.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 按照證明商事合同(協議)的收費標準,并在收費金額基礎上加收15%,最低收費1000元;出具執行證書的,按照執行標的額0.15%收取,最低收費1000元。 | 運用信息化技術等特定方式為金融機構辦理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并達到一定數量規模的,可適當降低收費。 |
10.證明財產繼承、 贈與、接受遺贈 | 不涉及居民房產的,根據受益額大小超額累退計費: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1.0%收取;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0.7%收取;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3%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0.1%收取。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按以上標準減半收取。涉及居民房產的,根據受益額大小超額累退計費:20萬元及以下部分,按0.5%收取,最低收費200元;超過2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45%收取;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按0.4%收取;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按0.27%收取;超過1000萬元部分,按0.09%收取。單套居民房產辦理上述公證事項費用總額原則上不超過1萬元。單套居民房產價值超過1000萬元,按前款規定計算收費額超過1萬元的,在收取1萬元公證服務費的基礎上,對超過1000萬元部分所對應的受益額,加收1‰的公證服務費。 | |
11.遺囑公證 | 每件收費1000 元。 | 包括錄音、錄像、遺囑起草、刻錄光盤、沖印照片等費用。 |
12.證明委托、聲明、保證、認領親子等其他單方法律行為 | 自然人每件收費300元;法人及其他組織每件收費500元。 | |
13.證明招標投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交易行為的現場監督 | 根據標的額大小超額累退計費:不超過200萬元的,每件按2000 元收取;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1%收取;超過1000萬元至3000萬元的部分,按 0.08%收取;超過3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按0.04%收取;超過5000萬元的部分,按0.008%收取。 | |
14.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國籍、學歷、學位、成績、經歷、職務(職稱)、資格、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婚姻狀況、親屬關系、財產權、收入狀況、納稅狀況、選票、指紋、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養關系、撫養事實、票據拒絕、查無檔案記載等 | 每件收費120元。 | |
15.提存公證 | 根據標的額大小超額累退計費:1000萬元及以下部分,按0.2%收取,最低收費400元;超過1000 萬元至1億元部分(含1億元),按 0.064%收取;1 億元以上部分,按0.04% 收取。 | 代當事人支付的保管費另收。 |
二、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公證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
服務項目 | 收費標準 | 備注 |
1.證明開獎、抽簽、會議、訂立公司章程、物品銷毀、競賽等現場監督公證 | 1小時以內的,每件收費2000元;每超過1小時加收1000元(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 | 案情或環境復雜,或需要多名公證人員參與的,或公證人員參與、指導方案設計的等,協商確定。 |
2.公證機構主持確定商品房選房順序號 | 一輪搖號的,每件收取30000元-50000元;每增加一輪搖號的,加收50%;增加的總比例不超過100%。 | 確定保障房、車位等其他順序號的,參照執行。需要進行預審查的,每件加收5000元-10000元。同一項目需要對搖號前和搖號后提供延伸服務的,根據復雜程度,另行協商。 |
3.對財產清點、購物、送達、現場狀況、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等行為和事實保全證據公證 | 1小時以內的,每件收費1000元-2000元;每超過1小時加收1000元(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 | 案情或環境復雜,或需要多名公證人員參與的,協商確定。 |
4.用于涉外、涉港澳臺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 | 按本收費標準第一類第10項收取。 | |
5.意定監護公證 | 每件收費5000元。 | 進行方案設計、流程規劃等根據難易程度、耗費時間另行協商收取。 |
6.預囑公證 | 每件收費1000元。 | |
7.開啟(宣讀)遺囑 | 每件收費2000元起。 | |
8.遺囑檢認 | 不涉及財產的,每件收費5000元;涉及財產的,根據標的額大小超額累退計費: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按1.0%收取;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7%收取;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0.2%收取;最低5000元。 | |
9.保管文書(含遺囑)等 | 自然人申請的,每件收費200元/年;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的,每件收費500元/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取。保管期限明確的,可一次性收取,或者每年收取一次;保管期限不明確的,可一次性預收五年,多退少補。 | |
10.辦理電子存證業務 | 根據存儲數據大小、存儲時間,存儲平臺硬件設施、運行安保維護成本,公證人員工作量等因素,協商收取。 | |
11.代擬、修改法律文書 | 委托、聲明等單方行為的簡易法律文書,每件收費100元起;合同協議類復雜的法律文書,每件收費500元起;公司章程等其他法律文書,每件收費3000元起。 | |
12.出具法律意見書 | 不涉及財產的,每件收費5000元起;涉及財產的,按標的額收取1.5%(按比例收費不到5000元按5000元計)。 | |
13.調解、咨詢 | 根據難易程度、耗費時間長短等因素,協商收取。 | 簡單的口頭咨詢免費 |
14.公證顧問 | 每家顧問單位每年收費10000元起,根據公證服務事務的復雜難易程度、耗費時間長短等因素協商收取。 | |
15.代辦登記、認證事務 | 每件收費100元。 | 案情復雜或需要多名公證人員參與的,協商確定。 |
16.辦理貸前調查等調查類法律服務的 | 根據難易程度、耗費時間長短等因素,協商收取。 | |
17.通過意定監護文書確定監護人、確定遺產管理人、確定破產管理人公證 | 根據難易程度、耗費時間長短等因素,協商收取。 | |
18.擔任監護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等 | 根據難易程度、耗費時間長短等因素,協商收取。 | |
19.應當事人請求,提供上門服務 | 根據公證事項、距離遠近、在途時間長短等因素,加收500元起。 | |
20.應當事人請求,提供加急服務 | 加收50%。 | 各級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公證機構承諾便民服務時限應當完成的,不予加收。 |
21.應當事人請求,通過在線系統遠程辦理法律行為類公證 | 加收700元。 | 包括前期交流咨詢服務費、技術服務費、存儲費、時差引發的加班費等。 列入政府民生實事項目,在遠程公證服務點申請辦理的除外。 |
22.其他公證服務 | 根據難易程度、耗費時間長短等因素,協商收取。 |
1.本收費標準中按提供公證服務時間計費的,公證服務的時間包括現場辦理公證時間以及前期溝通、在途往返、調查核實、后期制證以及其他因辦理公證所耗費的合理時間。
2.辦理公證業務過程中,根據當事人要求,發生的認證、登記、委托鑒定、檢驗檢測、評估、翻譯、錄音錄像、復印、郵寄、保管、保險、查檔、公告、差旅等費用,不在公證服務收費范圍內的,由當事人按照實際發生額另行支付。
3.應當事人請求,具有高級職稱的公證員辦理本收費標準第二類公證業務的,經協商一致,可以按收費標準加收30%-50%。
4.與領取撫恤金、勞工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等有關的公證事項,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證明贍養、撫養、扶養協議的公證事項,按收費標準的80%收取公證服務費用;享受低保戶待遇人員、重度殘疾人申請辦理本標準第一類第1、2、8、10、11、12、14項公證服務事項的,公證服務費用減免50%;80歲及以上老人首次辦理遺囑公證,免收遺囑公證服務費用;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南京市政策規定應當給予減免的,從其規定。
5.投訴舉報電話:025-12315。
江蘇省南京市高淳公證處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