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5-78329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組配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體裁分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4-16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 信息名稱: | 南京市高淳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細則 | ||
| 文 號: | 高政規〔2025〕1號 | 關 鍵 詞: | 房票;責任主體;房屋;住房保障;購房;房地產開發企業;結算;房產局;補償;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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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南京市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暫行辦法》【寧建征字(2023)58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房票安置相關工作的通知》【寧建征字(2023)272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房票是房屋征收部門依據被征收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出具給被征收人購置本市商品房屋的結算憑證。
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部門比照貨幣安置的政策,將貨幣補償金額以房票形式出具給被征收人,鼓勵被征收人自行購買商品房的一種貨幣安置方式。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開原則。
第三條?房票票面金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室內裝修及其附著物補償、搬遷獎勵費、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其他補助費不計入房票票面金額。
第四條?房票式樣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制定。票面注明征收項目名稱、協議編號、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證號碼、金額、開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規則等內容。
第五條區住房保障和房產局負責房票安置工作的統籌協調工作,負責將被征收人使用房票的安置信息納入住房保障系統。
房票安置項目主體(出資單位)負責房票資金籌集工作。
房票安置責任主體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區財政局、司法局、審計局等部門依據職能監督房票安置實施。
第六條房票由區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由責任主體核發。
核發采用實名制,核發對象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將房票給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使用。房票為專用結算憑證,不得買賣、抵押、質押、贈與、套現等。
責任主體在房票安置協議中須書面明確房票使用人。
第七條被征收人購房成交價格未超出房票票面金額的部分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出房票票面金額的,超額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非被征收人的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購房須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繳納契稅。
第八條?房票有效期為12個月,自開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內主動放棄或期限屆滿未實際使用的,按照原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執行。
第九條被征收人被認定為唯一住所(公示后確定),且房屋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政策性無償補助至45平方米/戶,并計入其房票票面金額。
第十條?購房后的房票余額,可以向房票安置責任主體申請兌付。房票安置責任主體在收到書面申請后,應及時將相應款項足額支付給被征收人。
第十一條被征收人持房票購買住宅房屋,獎勵標準如下: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項目持房票購買本區商品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給予房票面額使用部分10%的購房獎勵,所需資金納入征收項目成本。
(二)對本市其他區的被征收人,持房票購買本區商品房的,一次性給予房票面額使用部分10%的購房獎勵。按照“誰受益、誰獎勵”的原則由被購買商品房房企納稅所在地鎮街、園區承擔。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項目被征收人持房票購買本區外商品房的,不享受本區房票安置獎勵政策,購房獎勵按房源所在地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已納入到市、區統一的“房源超市”展示系統的住宅房屋、公寓、儲藏室、車庫、商辦等,未經公示的樓盤不得參與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房源籌集、安置房源超市建立及動態管理等工作按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與責任主體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房票安置協議》。
(二)被征收人在約定時間內搬遷騰空房屋并移交責任主體,領取交房單。
(三)被征收人憑交房單向責任主體書面申請領取房票。
(四)被征收人持房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房票安置協議》及相關證件資料,到參與房票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處辦理購房手續。
(五)被征收人完成房票購房后,持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商品房預(銷)售合同以及備案證明等相關資料,向責任主體申領房票使用獎勵。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責任主體定期結算房票,房票安置開始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每月結算一次房票資金,結算申請與資料提交定于每月20日前,經審核通過后,10日內完成結算。責任主體將房票資金撥付情況,定期報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備案。
結算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需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商品房預(銷)售合同以及備案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被征收人房屋交付手續、房票結算聯、房票資金申請撥付表等相關資料。 其中,預售商品房等結算時,首期撥付房票金額的60%,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再撥付余款。預售商品房的購房款應當撥付至該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資金監管賬戶。
房票結算由區住房保障和房產局、責任主體負責審核。
第十五條責任主體要嚴格執行補償安置相關政策規定。對弄虛作假、套取征遷補償資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區住房保障和房產局需對房企提供的房源價格、數量以及結算至監管賬戶的房票資金進行嚴格監管,參與房票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弄虛作假、提供不實信息等行為的,由區住房保障和房產局記入不良誠信記錄,并終止其參與資格。涉及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償。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兩年。
本實施細則由高淳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區住房保障和房產局承擔,文件中相關要求與上級文件規定不一致的,按上級文件要求執行。
